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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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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权发〔20232

各区委宣传部、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发挥版权工作站的重要作用,推动首都版权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版权局    

                             202337日    


 

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首都版权管理工作,加快推动版权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加强版权保护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版权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版权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开展管理,旨在建立健全本市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综合性、全方位版权公共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三条 市版权局组织各区版权管理部门实施属地工作站申报、建设和推广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区版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版权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和实地踏勘,经审核查验后报市版权局复核,向社会公示后,设立工作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工作站: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版权资源丰富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被评为北京市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的园区(基地)须设立版权工作站

(二)在本市依法设立、注册,成立三年以上,且开展版权相关工作一年以上,且没有因违法违规等行为受到行政部门处罚两年以上

(三)申请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版权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固定的负责版权工作的部门,配备包括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内至少2名工作人员,且负责人应由申请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能够为工作站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拟设立的工作站负责人热爱版权事业,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胜任基本的版权政策咨询、服务指导、调研走访等日常工作;

(五)接受版权管理部门和市版权保护中心指导,能为所在地的企业提供版权宣传、版权培训、政策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协助企业开展版权登记工作;

(六)熟悉属地或区域内版权产业情况,可以开展版权产业调查、版权数据统计,协助企业进行版权维权等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工作站:

(一)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发生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其他不符合工作站建设要求的。

第六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主体基本情况(包括主体性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服务模式等),近三年开展版权工作主要情况,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包括组织机构、资金、人员、办公场地、办公环境和制度建设等),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等具备申请工作站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没有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承诺书;

(四)开展版权服务工作承诺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工作站,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了解本行业、本地区、服务范围内版权管理及保护工作情况,调研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建立重点服务对象名录,研究并制定相关版权保护工作措施办法;

(二)积极配合市版权局对本区域或行业内的版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并不限于图、文、声、像、软件等,及时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本区域或行业发现的重大版权问题;

(三)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责,对接市、区两级版权公共服务资源,协助企业开展作品登记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服务,协助首都版权协会在本单位设立版权服务中心,面向本区域或行业提供版权保护相关服务;

(四)开展有关版权知识的宣传、培训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版权领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以下活动:

(一)有偿知识产权服务、与知识产权无关的事务;

(二)传播被禁止出版、发行和传播的作品。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市版权局统一对各工作站开展管理和指导,各区版权管理部门、市版权保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 实行工作站动态管理,建立工作站退出机制。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版权局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一)自行退出。建站主体或运行环境变化,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向所在区版权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

(二)责令退出。存在明显问题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或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不合格,未能发挥职能作用的。

第十一条 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区版权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区版权管理部门自备案之日起7日内报送市版权局:

(一)工作站主体名称变更;

(二)工作站地址变更;

(三)工作站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四)因工作站主体组织结构变动或股权变更,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五)工作站主体独立法人资格丧失;

(六)其他应当报备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工作站,由市版权局颁发“版权工作站”标牌

第十三条 市版权局组织首都版权协会在工作站服务范围内设立版权服务中心,对工作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并提供有关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综合评价机制,工作站应按照市版权局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由市版权局组织首都版权协会进行考核评定,并对优秀工作站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12日北京市版权局印发的《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市版权工作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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