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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北京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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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广发〔2018〕88号

北京市各有关单位:

《北京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8年3月13日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4月15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3月16日

北京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北京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特设立“北京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具有北京文化特色的相关数字出版产品。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北京典籍文献抢救、整理的数字化出版、加工以及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重点推广一批具有北京文化典型特征的数字出版物,传承好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成果,积极发挥政府在建设全国文化中心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要确保导向正确,传播正能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突出“一城三带”文化内涵挖掘,塑造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项目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遴选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评审程序,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五条由市行业管理部门领导、业界专家学者组成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局党组会负责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的最终审定;主管局领导负责扶持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组织领导;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数字出版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补贴扶持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北京典籍和经典老唱片的数字化出版、加工项目进行支持。

本办法所指的北京典籍和经典老唱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北京历史文献资料、老唱片和其他有声资料。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扶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弘扬、宣传北京悠久历史和文化,具有较高史料价值、凸显北京城市特色的优秀地方文献。

(二)充分体现北京文化特色的重点老唱片和有声资料。

(三)以宣传鲜明北京特色和首都风范为主要内容,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学术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典籍和有声资料。

(四)有助于北京优秀文化“走出去”的内容。

(五)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典籍和有声资料。

第七条专项资金补贴扶持额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北京典籍数字化出版和加工项目,每个项目补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1.数字版权使用每千字补贴扶持额度不超过60元。

2.数字出版编辑加工每千字补贴扶持额度不超过50元。

3.在文本和图像上进行知识点标引(包括主题、分类、专名等)、注解,每个知识点标引注解费补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元。

4.数字出版产品制作与应用开发,每种产品补贴扶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北京典籍数字化出版产品30万字以下的,按实际字数计算补贴扶持标准;超过30万字的,数字出版专项资金补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北京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和加工项目,每个项目补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

1.数字版权使用每种补贴扶持额度不超过1万元。

2.资料收集、加工整理和数字编辑制作每分钟补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

将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加工制作成数字化产品(音像制品)后,每种数字化产品(音像制品)时长不足60分钟的,按实际时长计算补贴扶持标准;超过60分钟的,数字化出版专项资金补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

第八条获得专项资金补贴扶持的项目,须在数字出版产品首页、版权页和装帧的显著位置标注“该项目获得‘北京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等性质专项资金。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要求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请的实施程序包括:项目征集、申报材料、项目评审、项目公示等。

(一)项目征集

一般在每年4月底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向具有申报主体资格的单位征集项目。

项目申报主体为北京地区具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或制作许可资质,以及网络出版服务出版许可资质的单位。其中,以制作单位为主体申报的项目,由北京市出版单位出版,并提供双方签订的出版合同草案。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出版或制作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申报作品或产品的制作小样。

4.详细的项目生产和出版计划书。

5.具备完成项目相应专业的数字编辑力量、数字化加工制作能力和水平的证明材料。

6.出版合同草案复印件。

7.清晰的著作权证明材料等。

(三)项目评审

1、申报受理

申报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申报资格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数字出版处将办理受理手续。

2、资格初审

申报受理后,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数字出版处进行初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1)申报单位提交资料与申报项目不符的。

(2)申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3.专家评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管理、业务、财务等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7-9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结合评审情况,依据当年资金规模提出相应的补贴额度建议。

(四)项目公示

经专家评审遴选的项目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进行公示。通过公示后确定支持的项目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实施、验收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项目申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经专家验收合格后,通过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申报单位网站和其他社会网站及时向社会推广应用。同时,须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供5套(种)数字化线下实体出版物或5个可永久使用的账号。

第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补贴扶持项目的单位,需签订《北京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协议书》,并在拨付专项资金之前,要首先交纳项目补贴总金额2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退回质量保证金。

因各种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限期整改后仍未完成的,申报单位须返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专项资金全年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单位,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格三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予以追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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