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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 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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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出办发〔2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规定,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该事项列入国务院公开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编码27002号第7子项)。

现将依法制定的《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综合业务司。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联系人:赵程远王晓征

联系电话:010-8313850483138656)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精神,为规范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是指涉及非国有资本投资出版单位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包括:投资人变更、投资人资本性质变更或投资人出资比例变更等三类情况。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报批:

(一)国有资本投资出版单位;

(二)出版单位经批准上市融资;

(三)境内资本投资非国有网络出版单位。

第四条 地方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办单位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非国有网络出版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版单位、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二)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三)《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申请表》;

(四)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拟变更投资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变更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八条非法人编辑部作为内设机构的主办单位,其资本结构变更视同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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