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出发〔2020〕14号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0日,经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2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设立“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加强和推进我市历史文献和文化典籍整理出版工作。为规范扶持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采取资助的方式,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成果的出版。扶持项目资金应当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通过科学管理,确保扶持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第三条 扶持项目应当坚持正确出版导向,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为鲜明的北京地方历史文献特色,对北京历史文化研究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在我国古代典籍文化传承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和明显的版本特征;在古籍整理的方法上有所创新、成果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 扶持项目的评审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程序。
第五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图书,应当在封面、版权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扶持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审定扶持项目及资助金额;负责管理与古籍整理出版相关的其他事项。具体执行部门为出版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小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主要由学术、出版和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评审,提出建议扶持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扶持项目的管理及专项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范围与要求
第八条 扶持项目的范围:
(一)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刻的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的古籍文献资料。
(二)原著成书时间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北京地方历史文献。
(三)为推进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重点资助:
1.具有较高版本价值、学术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的典籍整理出版项目。
2.具有鲜明的北京地域特色的历史文献典籍整理出版项目。
3.具有较高史料价值、且能够集中反映北京历史文化变迁的集成性典籍整理出版项目。
研究著述不在扶持项目范围之内。
第九条 扶持项目的要求:
(一)古籍整理方式主要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汇编、索引、书目等。
(二)整理方式要遵循古籍整理出版规范,整理内容要符合学术规范和出版要求。
(三)扶持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在古籍整理出版过程中的整理、编辑、翻译、稿酬、版权、底本、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
2.办公室在组织开展扶持项目工作过程中的宣传推广、专家评审和其他相关经费。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条 办公室每年2月上旬发布当年扶持项目申报通知,出版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申报扶持项目;4月底前完成扶持项目的评审工作。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二)申报单位必须在编辑出版古籍整理出版物方面具有良好出版业绩,具备完成扶持项目的相应古籍专业编辑力量(申报项目的责任编辑须持有全国古籍整理出版编辑培训班结业证书),具有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和条件。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申报表》、申报项目的详细目录、样稿(不少于80%)、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的著作权情况等。
(四)申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确保格式规范,内容翔实,叙述明了,数据准确,由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申报项目应当签订出版合同并列入当年或次年出版计划,且已收到书稿并确保在次年申报截止日期前如期完成。
(六)已申报项目的新增子项目也应当申报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在出版环节获得北京市同级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有版权纠纷或其他争议的项目。
(三)此前已申报但未获资助,再次申报时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的项目。
(四)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出版的项目。
(五)著作责任者已有同类项目获得资助但尚未完成。
(六)申报材料缺失、不实或有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扶持项目经专家评审、公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扶持项目评审程序:
(一)初审。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申请表》、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单位自有著作权说明书)和出版物样稿等申报材料(含原稿复印件、校样、样盘等),就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审。办公室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预算评审,确定拟予资助的项目及金额。
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三)公示。拟予资助的项目及金额经批准后,通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出版单位,应当签订《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逾期不签订协议的,视同放弃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扶持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首次拨付款为资助总金额的90%,办公室应当于项目协议书签订后拨付。剩余款待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予以拨付;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工作实际和次年预算安排情况,验收通过后拨付10%的余款。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北京市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廉洁保障等具体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核算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当年12月1日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变更事项申请表》。
(一)变更项目名称。
(二)变更项目的出版形式。
(三)变更项目的出版规模。
(四)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五)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止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申请变更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变更或终止。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次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终止项目的,需按指定账户退回该项目的所有资助款。
第二十条 扶持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于当年12月20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扶持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结项申请表》及扶持项目成果各三份申请结项。
(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受资助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确定质量检查结果;质量不合格的不予结项。
(三)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办法和《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协议书》对扶持项目经费使用和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填写专家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和出版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项目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按照图书出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监督、验收和决算,开展预算评审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审核、批复项目经费,并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政府其他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协议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申请扶持项目资格三年。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