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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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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北京实体书店健康发展,营造文化氛围,体现首都文化底蕴,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27号)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按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扶优扶新、打造文化地标、彰显文化特色、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为目标。
第三条 项目管理主体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实体书店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 资金申报单位为在北京市依法注册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场所并以出版物零售和综合阅读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第五条 资金支持引导实体书店向以下方向发展
  (一)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播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北京历史名城文化内涵;
  (三)符合功能定位和区域布局;
  (四)参与城市副中心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五)积极参与政府主办的公共文化活动,在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
  (六)经营模式新颖,多业态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实现跨领域、跨行业发展,探索馆店结合、场店结合、院店结合、线上线下结合;
  (七)在环境布置、装饰设计、图书陈列、管理服务、衍生品开发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艺术性、主题性、专业性和学术性突出;
  (八)重点服务周边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
  (九)举办的文化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读者认可、成效显著;
  (十)注重社会效益,彰显社会责任,建立公益性文化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功能定位和区域布局的特色书店和社区书店给予房屋租金补贴。
  (二)对实体书店创新经营模式、实现多业态融合发展给予奖励。
  (三)对实体书店在传播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公益性全民阅读活动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补贴、奖励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管理

办公室按年度项目管理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征集公告。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公告要求向办公室提交申报资料,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
  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立项评审及现场踏勘等项目评审工作。项目单位应配合评审及现场踏勘等工作,拒不配合的取消参评资格。第三方机构抽取专家,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踏勘相结合等方式,提出评审结果建议报办公室。
  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公示,公示期满后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并下达资金批复。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管理工作安排,确定购买内容。实施过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服务的,办公室有权追回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服务资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配合办公室、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办公室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格履行合同任务,按时完成服务内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针对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审计发现的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项目单位由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已获得的资金,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京新广发〔2018〕2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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