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及数字化出版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26年3月20日
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及数字化出版扶持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实施方案》、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2035年北京市古籍工作规划》,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及数字化出版扶持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项目应当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古籍整理方法上有所创新、成果上有所突破,推动古籍资源数字化出版、融合出版,支持新技术在古籍领域的应用,鼓励古籍智能化开发与出版实践。扶持对象应当具有较为鲜明的北京地方历史文献特色,对北京历史文化研究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在我国古代典籍文化传承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和明显的版本特征。
第三条 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采取补贴扶持的方式,专项用于鼓励和支持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成果出版和古籍数字化出版。项目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通过科学管理,确保扶持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第四条 扶持项目资金包括扶持资金和管理资金。其中,扶持资金直接用于优秀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古籍数字化出版项目。管理资金用于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宣传推广、绩效跟踪等组织工作,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
第五条 扶持项目的评审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原则,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程序。
第六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项目,应当在封面、版权页或其他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及数字化出版扶持项目”字样。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扶持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组织扶持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审定扶持项目及资助金额;组织学术、出版和财务等领域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库,并于评审前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管理与优秀古籍整理出版项目、数字化出版项目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对扶持项目的管理及经费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优秀古籍整理出版项目扶持范围包括对书写或刻印于1912年以前的中国古籍文献进行整理的出版物,以及原著成书(或成稿)于1949年10月1日以前,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北京地方历史文献出版物。整理方式主要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汇编、索引、书目等,不包括研究著述。优秀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出版载体为图书。
第十条 古籍数字化出版项目扶持范围包括对书写或刻印于1912年以前的中国古籍文献及其整理作品、原著成书(或成稿)于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北京历史文献(包括图书、音像等形式),进行影像数字化、文本数字化、知识结构化、应用智能化的古籍融合出版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库、数据平台等。古籍数字化出版项目载体形式包括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和数字出版平台。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优秀古籍整理出版项目承担单位在古籍整理出版过程中的整理、编辑、翻译、稿酬、版权、底本、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
古籍数字化出版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古籍资源数字化、智能化活化利用过程中的数字版权、数字产品制作与应用开发、编辑加工、数据采集与标注、数据标引等内容建设所需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额度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且不高于项目出版成本费用。
单个优秀古籍整理出版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80万元。综合考虑项目是否列入古籍工作规划,以及文化传承价值、版本价值、北京历史文化特色情况、出版成本费用等,经专家评定后,按照每档5万元核定金额。
单个古籍数字化出版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60万元。综合考虑项目是否列入古籍工作规划,以及内容传承价值、科技创新价值、应用普及程度、项目成本费用等,经专家评定后,按照每档5万元核定金额。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每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专项资金申请的实施程序包括:项目征集、申报材料、项目评审、项目公示等。
第十四条 优秀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单位应当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北京市属图书出版单位,以及申报项目具有鲜明北京特色且符合《2025—2035年北京市古籍工作规划》的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二)申报单位应当在编辑出版古籍整理图书领域具有良好业绩,具备完成项目的专业编辑力量,具有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和条件。
(三)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项目的详细目录、样稿(不少于总篇幅的80%)、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项目的著作权情况、专家推荐意见等。
(四)申报项目应当签订出版合同并列入当年或次年出版计划,且已收到书稿。
第十五条 古籍数字化出版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单位应当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北京地区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申报产品的制作小样、网络测试账号、详细的项目生产和出版计划书、出版合同复印件以及著作权证明材料、专家推荐意见等。
(三)项目单位应当具备完成项目的专业数字编辑力量、数字化加工制作能力和水平,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获得北京市级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有版权纠纷或其他争议的项目。
(三)此前已申报但未获资助,再次申报时在整理体例、数字化等方面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的项目。
(四)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出版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缺失、不实或有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第十七条 扶持项目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对申报单位提交申请表等申报材料,就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二)初评。分优秀古籍整理出版、古籍数字化两组进行评审。每组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抽取或遴选5-7名专家。初评采用通讯评审的形式。专家从项目选题、项目质量和完成度、作者及出版社实力、预算编报合理性等维度进行打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三)复评。在专家初评意见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经充分评议,确定拟予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形成拟扶持建议方案。
(四)审定。将年度拟扶持方案提交北京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
(五)公示。拟予资助的项目及金额经北京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批准后,通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签订协议。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项目单位逾期不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按要求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扶持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首次拨付款为资助总金额的80%,应当于项目资助协议签订后拨付。剩余款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工作实际和次年预算安排情况,验收通过后拨付20%的余款。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北京市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廉洁保障等制度,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核算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者,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资助协议签订当年12月1日前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申请项目变更,并提交《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及数字化出版扶持项目变更事项申请表》。
(一)变更项目名称。
(二)变更项目的出版形式。
(三)变更项目的出版规模。
(四)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五)项目延期完成。
(六)项目终止。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项目延期完成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9月30日。项目终止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指定账户退回该项目全部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扶持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于次年11月30日前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项目单位应当在扶持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申请结项,并提交结项报告、审计报告及项目成果出版物或平台账号各三份。
(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受资助项目进行验收。
(三)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协议对扶持项目经费使用和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填写专家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和未按期完成的项目应当按照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验收次年9月30日。再次验收和整改后仍未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指定账户退回该项目全部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加大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通过验收后,应当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供项目成果出版物或平台账号各三份。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验收和决算,开展预算评审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实行全流程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有弄虚作假行为,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等违法违纪违规事项,取消其申请扶持项目资格三年,并依法依规追回资助资金。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京新出发〔2020〕14号)、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印发的《北京典籍与经典老唱片数字化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新出发〔2023〕19号)同时废止。

